商学院2021、2022、2023级各专业:
根据《关于学生〈专业技能竞赛专项〉和〈职业资格认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暂行办法》(闽科商学〔2022〕18号)文件精神,商学院将启动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专业技能竞赛专项》和《职业资格认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同学且有意向的同学按要求申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本次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报工作通过“电子+纸质”申报。课程认定条件及标准详见附件,请符合条件的同学填写《商学院〈专业技能竞赛专项〉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或《商学院〈职业资格认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同时附上支撑材料(获奖证书、资格证书,或获奖文件、认证文件)。
2.材料提交时间及途径。此项工作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7日17:00。纸质材料提交地点为商学院办公室,联系老师杜文垲,逾期不再受理。成功认定的同学,请将所有材料电子版以“年级专业+姓名+《专业技能竞赛专项/职业资格认证》”名并打包发送至1037136295@qq.com、1245281043@qq.com及所在专业联系人(系正副主任)(见后表)邮箱,未按要求提交者取消认定。
3.公布:(1)2025年3月12日学院审核认定;(2)2025年3月14日公布认定结果。结果未公布前,学生正常修读拟替换专业选修课。
4.注意事项。(1)学生一项专业技能竞赛获奖不得同时用于课程成绩加分、学分置换和“专业技能竞赛专项”学分及成绩认定,只能三者选其一,但可以同时作为第二课堂中的“创新创业实践(4学分)”的认定依据。(2)学生一个项目获多个不同赛事奖项,按最高奖项评定成绩;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多个竞赛项目获奖,最多只能认定《专业技能竞赛专项》一门课程2个学分,已经在此之前成功认定的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多项职业资格认证,最多只能认定《职业资格认证》一门课程2个学分,已经在此之前成功认定的不得再次申请认定。(3)《专业技能竞赛专项》和《职业资格认证》课程学分及成绩仅在有开设专业选修课的当学年可以替代一门专业选修课作为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依据;其他学年申请的,只认定学分及成绩,但不作为评奖依据。
附件:《关于学生〈专业技能竞赛专项〉和〈职业资格认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暂行办法》(闽科商学〔2022〕18号)
商学院各专业联系人(系正副主任)
序号 | 专业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 |
1 | 城市管理 | 贾冰洁 | 15060039658 | 490774679@qq.com |
2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曹彩霞 | 18876520199 | 1092920724@qq.com |
3 | 市场营销 | 吴芳 | 18050802395 | 136151150@qq.com |
4 | 工商管理 | 金倩倩 | 18815961929 | 429265742@qq.com |
5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潘昊炜 | 18950212606 | 8824134@qq.com |
6 | 投资学 | 林南艳 | 15999847715 | 544393134@qq.com |
7 | 学科竞赛联络人 | 徐子怡 | 13177807915 | 1245281043@qq.com |
关于学生《专业技能竞赛专项》和《职业资格认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和考取相关职业资格及专业技能证书,不断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根据2021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就商学院学生《专业技能竞赛专项》和《职业资格认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执行2021版人才培养方案的商学院各专业学生(含专升本)。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院级以上各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并获院级三等奖以上的成绩者(团队获奖计排名前五名者),可认定获得专业选修课程《专业技能竞赛专项》学分(2学分);学生在校期间考取一项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初级及以上认证,可认定其获得专业选修课程《职业资格认证》学分(2学分)。
第三条 “专业技能竞赛”主要包括创新创业创意竞赛类、职业生涯规划类,以及与经济管理类各专业有关的专业技能竞赛,不含文化、艺术、体育等其他综合素质拓展类竞赛,专业技能竞赛的认定由商学院各系主任负责把关;职业资格认证主要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与我院设置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和“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等与我院设置专业无关的资格证书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四条 《专业技能竞赛专项》课程成绩按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成绩评定标准(附件1)予以评定,《职业资格认证》课程成绩按学生获得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数量和级别予以认定(参见附件2),从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初允许学生申报一次。经学院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学分及成绩的同学,可以免修当学期各一门专业选修课。
第五条 拟申请《专业技能竞赛专项》和《职业资格认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同学需于每学期第一周填写《商学院〈专业技能竞赛专项〉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附件3)或《商学院〈职业资格认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附件4),同时附上支撑材料(获奖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获奖文件、认证文件复印件),经系主任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后予以认定并公布;未按规定时间填报申请表、未附支撑材料或支撑材料不完整者视为放弃该课程学分及成绩。
第六条 学生一项专业技能竞赛获奖不得同时用于课程成绩加分、学分置换和“专业技能竞赛专项”学分及成绩认定,只能三者选其一,但可以同时作为第二课堂中的“创新创业实践(4学分)”的认定依据。
第七条 学生一个项目获多个不同赛事奖项,按最高奖项评定成绩;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多个竞赛项目获奖,最多只能认定《专业技能竞赛专项》一门课程2个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多项职业资格认证,最多只能认定《职业资格认证》一门课程2个学分。
第八条 《专业技能竞赛专项》和《职业资格认证》课程学分及成绩仅在有开设专业选修课的当学年可以替代一门专业选修课作为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依据;其他学年申请的,只认定学分及成绩,但不作为评奖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由商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